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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,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(可利用楼梯间),其间距不宜大于80.0m。
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,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。
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、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,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。
工厂、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。
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、乙、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、丙类仓库,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,确有困难时,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。
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,液化石油气储罐区,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,应设置消防车道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储量大于表6.0.7规定的堆场、储罐区,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。
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的可燃材料堆场,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,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.0m。
可以进行施工。 为流畅地处理城市大量交通而建筑的道路。要有平顺的线型,与一般道路分开,使汽车交通安全、通畅和舒适。
与交通量大的干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,与交通量小的支路相交时可采用平面交叉,但要有控制交通的措施。两侧有非机动车时消防通道划线施工单位名称,必须设完整的分隔带。横过车行道时,需经由控制的交叉路口或地道、天桥。